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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2 点击数:316

沪建建管[2012]40号

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集团(总公司):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本市将开展建筑工程禁现专项检查工作,以迎接国家商务部、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检查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建管办牵头,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次“禁现”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处于墙体砌筑和内外抹灰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对《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和《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沪建交[2008]1044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结合市、区县制定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规章情况,检查禁现工作部署情况,总结本区县、本系统推进“禁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落实“禁现”工作监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四)抽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中明确执行使用预拌砂浆情况。

四、检查方式

各单位自即日至9月25日止,对所属建筑工地“禁现”和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自查。9月25日起,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各区县实施随机抽查。

五、工作要求

1、2012年9月25日前,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对未执行“禁现”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地,应责令和督促限期整改。

2、各区县建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限期未执行整改的建筑工地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2012年9月25日前,各区县建管部门应在检查中,将辖区内符合检查对象要求的工地进行统计汇总并制表(用Excel文档制作),通过shi-jgb@163.com邮箱报市建管办。

统计表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性质、建筑面积、形象进度、“禁现”情况和商品砂浆使用情况,共11个栏目。

4、市、区墙散管理部门要联手加强对商品砂浆生产供应单位产品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确保商品砂浆供应质量。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